***法人-***法人有危险吗
法人代表能兼职本公司会计或其他公司会计吗?
公司法人可以兼会计。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法人可有作为公司的安全员吗?
法人可以作为公司的安全员。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是公司的第一要务,公司的任何人都负有担当公司安全员的义务,公司的主要安全责任是由法人承担的,因此不但可以作为公司的安全员,而要负责起全公司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并负责向公司所有人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唤起公司职工的高度重视。
答:法人可作为公司的安全员吗,法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是法定代表人,他要负责全部工作,要指导,计划,安排整个单位的运转,一个单位安全是第一的,法人也应该是第一个安全员,但安全员的具体工作内容,法人不可能去具体执行的,单位有专门负责的安全员
供销社主任可以任企业法人吗?
乡镇供销社主任可以在参股、控股和全资企业中任法人代表;县级以上供销社主任(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可以在供销社全资或控股企业中担任法人代表。
乡镇供销社本身就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担任与供销社有关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否领取薪酬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县级以上供销社主任(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可以在供销社全资或控股企业中担任法人代表,但不能在企业中领取薪酬。
供销社主任不可以任企业法人。这是政策不允许的,因为供销社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供销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合理高效优质服务三农的。
供销主任个人来说有的是公务员身份,有的是事业人员身份,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任职或***,
供销社主仙可以仕企业法人吗?
答案是供销社主任不可以任企业法人。他可认任经菅公司的法人,供销社主任是经商的行业领导,而企业法人是生产商品的企业,供销社主任对工厂不内行所以不能担任法人,不内行怎么怎能领导企业呢?所以说不能当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可以***企业法人?
在解答之前,必须指明:题主问的问题概念不清,题主把企业法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搞混淆了。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根据题主想表达的意思,欲问: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以兼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吗?
答案:肯定不行。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尽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到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员担工资***的工作人员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执行。因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都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到性组织中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什么人可以和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分别见下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的人不能成为公司法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6.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8.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公职人员都不可以在企业***!一旦发现公职是要受影响的!
根据中组字(2004)2号文件,国家严格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任职,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职工进行了全面清理。而且不光是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就连离职、退休后的干部也做出了严格禁止的规定。
机关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允许在企业***,不能兼任企业法人,更不能从事任何生产经营类活动,这在《公务员法》中是被明文禁止的。这些规定包含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参公人员等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主要目的就是杜绝***赚取酬劳,违规问题严重的,甚至还会被***。
1、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2017-4)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2、创新创业类型
A、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B、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C、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D、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
3、结论
从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意见看,第二种类型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以***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所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任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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